十堰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十堰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8-07-18王华老师

近日,十堰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简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市城区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十堰中心城区落户限制,逐步实现人口合理均衡分布。

全面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

《意见》规定,具备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凡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在城镇合法就业、创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凡在城镇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凡是城镇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投亲的,不受年龄、居住时间限制,可在投靠人居住地申请落户。

“十三五”4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根据《意见》精神,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4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为实现改革目标,《意见》要求健全配套措施——

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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