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公安、财政、人社、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围绕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和自身职责,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套制度,细化教育保障措施,明确迁移人口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认定标准,优化办理程序,保障本办法规定的迁移人口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人社、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为迁移人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推诿,妨碍迁移人口权利实现、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