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户基本条件界定及办理程序
(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以及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或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满6个月,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签订了治安责任书的公民私有和国家、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生活来源。
“亲属”,是指除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外,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侄子(女)等三代内旁系亲属。
(2)具备的手续及办理程序
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入户主城区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还需提供“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材料),经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申请人手续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租赁房屋入户的,经房主同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可落户在租赁房屋地址上,房主不同意的或租赁房屋地址上已登记有常住人口的,落户在社区或派出所公共户口簿上。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簿上的,落户后要及时向社区通报。
(二)强化政策引导
1.鼓励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入户城镇。按照自愿原则,引导已脱离农业生产并在城镇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农村的群众将其本人和亲属户籍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因各种顾虑不愿举家迁移的,鼓励其先迁移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允许同一户内存在不同户别,但应在相关人口信息中明确显示)。把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含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作为率先转户的主要对象,带动其他农村居民转户进城,使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都能自愿转户为城镇居民。
2.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入户城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征用土地未转户人员、已无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3.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对农村因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可根据当地群众意愿,在集中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