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市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落户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将人事档案托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十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一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其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