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其他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七)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全面放开本市市辖县城镇落户限制
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
四、市县外户口、本市城镇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迁入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
1.与本市乡村地区居民登记结婚的人员,可夫妻投靠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乡村地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
3.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回原籍乡村地区落户。
(二)户口迁出本市原籍乡村地区,回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的人员,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原户籍地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含配偶、父母、子女名下自建房)且在现户籍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2年的,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原籍乡村地区。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31号)户口迁移准入条件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