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吴忠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8-07-10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吴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吴党办发〔20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城镇户口和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第三条完全放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有落户意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登记入户。

第四条 对需要迁往吴忠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表、迁入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办理户口迁移。

(一)在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营业房)居住的,可在其居住住址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办理,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办理。对于在父母或子女房屋居住的,还应提供由父母或子女签字并同意其落户的书面证明。

(二)租赁保障性住房居住的,可在保障性住房地址落户。凭住建部门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证》办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