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高校毕业生、中高级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七条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1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八条在市外已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均满2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第九条经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条经市军转办批准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子女,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一条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二条经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高校学生、技职院校学生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三条本市籍高校、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肄业及在校生)可以回本市落户。
第十四条经市体育局批准引进的教练员、运动员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五条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各类紧缺人员、优秀农民工、优秀新市民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十六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一)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或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三)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户籍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本市落户。
第十七条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原无锡户籍人员,现已离退休且夫妻一方男性满60周岁或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可以申请来本市落户。
第十八条公安部、省公安厅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员户口准入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予以废止。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