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户籍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青海省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及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自身转户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切实保障在城市(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市(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市(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