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省籍农牧民,在本州(地、市)城镇内租房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3、在城市(镇)范围内居住的失地农牧民,需要依法安置的,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五)实施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
在省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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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条件,在省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蓝印户口”。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其原籍户口不予注销。
办理“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除享有办理居住证后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子女接受高中教育;
2、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3、依法承租城镇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