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深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5.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进城农村“五保户”逐步享有城市“三无”人员待遇。
6.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对符合规定标准、进城落户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各层次城乡规划编制中,注重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镇化人口转移需求。
(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十三)强化统筹推进。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落实经费保障。中央和省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成熟的改革事项,要抓紧推进落实;需要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或一时全面推开有难度的,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做到稳中求进,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冒进。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
围绕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相关领域配套改革等任务,明确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统计、国税、地税、法制等部门职责分工,科学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实现责任部门化、任务条目化、进度节点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针对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工作难度较大的改革事项,明确牵头责任和协同责任,环环相扣抓落实、抓攻坚、抓突破,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有条理地顺利推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强化跟进督导和跟踪问效,确保任务一项一项落实,目标一个一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