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时间和条件
2016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分别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计生、税务、国土房管、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