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继续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巩固农村土地确权成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权利,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规范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强化对闲置撂荒承包地的处置利用和激励约束。进一步完善地票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农房交易和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复垦。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六)建立人口转移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用地协同发展机制。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支持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特别是城市发展新区,承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转移,根据分区县(自治县)人口台账,将承接转移人口增减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继续实施对口帮扶政策,注重与人口转移落户和定向招用务工人员相配套。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外转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简化手续、建立通道为转移人口提供户口迁移、社会保险转接便捷服务。鼓励市外务工人员返乡到都市功能拓展区与城市发展新区就业创业并落户。探索创新劳动力资源有偿输送、土地资源利用协作等新机制。建立建设用地与吸纳转移人口挂钩制度,体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跟着产业和人口走”的政策导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与细化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出台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研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抓好对先行试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工作。市公安局要统筹做好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本意见抓紧制定和修订人口管理、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土地等配套政策,完善有关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落实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