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

户口政策2018-07-25三水老师

第2篇: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了变化,实现了从温饱向小康社会迈进的跨越,人民群众生活得到较大的改善,老年人的老有所养已有基本保证。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加之体制改革和社会的转型,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农村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在构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暴露出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建立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减轻人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压力,越来越显得急迫。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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