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院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
如果投保人将非城镇用户迁往异地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体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目前各县、市已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乡镇也设有代办站,养老保险金可由村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