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4)贵州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8、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9、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一、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二、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需提交: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顺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10、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