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恢复户口的,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符合投靠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恢复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有效护照;3、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4、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5、申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恢复户口的,还需分别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原政策规定仅允许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投靠和投靠配偶。新政策实施后,在保留原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增加了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家属和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的投靠情形。
居民办理投靠迁移的,可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投靠迁移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籍档案资料、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申明;5、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6、属于父母双亡、军人家属投靠情形的,还需要分别提交死亡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还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落户条件。
三是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原政策规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但只有在毕业以后,才可以将户口从学校迁出。新政策实施后,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既可以办理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以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但仅限办理一次。在校期间转学、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凭录取通知书,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申请将户口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的,可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书。拟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拟迁入地与原籍地在同一省辖市,地址发生变化的,按市内迁入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