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政策2018-07-23王新老师

一、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三、办理程序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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