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4)

户口政策2018-06-04李天扬老师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行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义务教育政策。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政府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努力改善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报考普通高中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行省内跨地区入学减免学费政策。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实施,到2020年,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推进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激励机制,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深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5.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进城农村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和参加社会保险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进城农村“五保户”逐步享有城市“三无”人员待遇。

6.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对符合规定标准、进城落户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各层次城乡规划编制中,注重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保证城镇化人口转移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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