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广西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2)

户口政策2018-12-12李天扬老师

(二)桂林、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在桂林、玉林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其他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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