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镇,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第二条:“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办事流程: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分局审批,或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核分(县)局审批或审核市局审批
以下几类户口在市公安局户政受理中心办理: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凭省、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引进人才户口。凭省、市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服务(介绍)中心《人才调动通知》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三、录用公务员户口。凭省、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四、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异地安置的义务兵户口。凭市退伍安置办公室的《接收异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通知书》或《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接收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通知书》、结婚证、配偶户口簿或父母户口变迁的有关证明,签发《户口准迁证》。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家属子女户口。凭人事部专家司或省人事厅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六、离休异地安置老干部(含军队)及随迁家属子女户口。凭省、市老干部局或民政局(军队老干部)批复,《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迁证》。
七、因私出国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凭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核发的恢复户口通知单,签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