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2、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7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3、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4、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口注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