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材料,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完成,缩短为6个工作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市局人口管理处。
报市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材料,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市局人口管理处应当在接到分局上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群众在“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户政大厅”提交的户口申请,派出所办结时限由原来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