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写《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四)退还《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留存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补办和变更《户口迁移证》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丢失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
(三)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四)丢失补办的,提供迁入地未落户证明、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及人口信息系统中“迁往地址”栏项目;
(二)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内做相关记录;
(三)将原《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作废”章记并附在原证存根上;
(四)按规定收费;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留存迁移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第十一条补办《居民户口簿》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户主书面申请;
(三)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核查报失登记;
(二)核查《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计算机内存记录;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收取工本费;
(五)留存派出所所长审批单、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