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同时,需办理更换《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和审批材料等。
第七条分户
分户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一、受理条件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四)平房住户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五)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公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证明等证件证明;
(二)私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本管界移动登记簿;
(二)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填写何年何月分户,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三)在原《居民户口簿》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打印新立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六)打印新立户的《居民户口簿》;
(七)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
(八)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