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7)

户口政策2018-07-13王新老师

(六)由外省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提供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投靠亲属等入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或《入户通知单》;

(八)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需提供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教及退兵、退学的,核实原户口注销登记;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市外迁入登记簿;

复员、转业及退伍按市外城镇填写;由国、境外归来按由港、澳、台、国外填写;失踪按市外乡村填写;释放、解除劳教按注销时户口性质填写市外城镇或乡村;

(二)录入常住人口信息;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监外罪犯入户的,其《居民户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等迁入原因;

(五)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六)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的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留存《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释放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十)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入户情况填入《情况通报单》,交社区民警及时列管。

第六条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变更更正登记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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