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5)

户口政策2018-07-13才子老师

(四)打印市内《减少人口变动卡》;

(五)将回发信息通过系统发给迁入地派出所。

三、更正迁入错误

(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登记,同时给迁出地派出所发送《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通知更正;

(二)迁出地派出所接收并打印《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核实错迁人员情况。

第四条迁往市外户口登记

迁往市外户口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及失踪注销户口视为迁往市外。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出国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六)迁出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迁往市外户口登记簿。服兵役按迁往市外城镇填写,出国(出境)定居按迁往港、澳、台、国外填写,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迁出人为迁出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或注销章;

(八)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或注销章,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注明“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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