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
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
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