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择业优惠。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服役期间视同为工作年限。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 2)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 3)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资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 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 4)退役后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本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