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各学院(课部)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计划编报、招生宣传、自主招生以及小科类招考等工作。学院(课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没有独立对外招生的权利。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报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专项、农村单独、少数民族等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和行业发展态势、毕业生就业情况和人才培养条件,制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分专业计划、生源计划。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预留少量机动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优先投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精品课)加分项目)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非艺术类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