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19、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休学等情况,应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在借款期间转学、出国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间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在借款期间休学的学生,需提供休学通知书复印件,银行暂停其当年续放款,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学生本人负担;当学生复学时,需提供复学通知书复印件,银行会继续放款,恢复国家财政贴息。
20、贷款学生在毕业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填写《资料确认书》,核对《国贷毕业生信息采集表》。贷款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21、违约的贷款学生必须承担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