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26个不得”的规定,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社会满意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及时为考生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等服务,要重点做好平行志愿改革的宣传服务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解疑释惑。让社会知晓、考生明白。各高校和市、州、县(区)招办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高校考试招生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让考生满意,社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