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雄和因公牺牲残疾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惠待遇的通知》(公政治〔2023〕27)下列人员因公牺牲、残疾或者荣誉称号时,应当是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1.在职人民警察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明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要提供相关的残疾证明。
3.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4.因公牺牲民警子女的考生,应当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10、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军官证、士兵证等现役军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考生与军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平时需提供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和一至四级军残证书原件。
4.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条件的有关证明:
(一)因公牺牲士兵的子女;
(二)驻国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士兵的子女;
(三)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二级以上岛屿工作2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10年的军人子女;
(五)飞行或者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军子女;
(六)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
(7)在航天及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
11、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惠工作的通知》(应急响应〔2023〕37)精神,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残疾,在战时获得二等功或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考生与消防救援人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应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4.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考生,应当提供因公牺牲证明。
5.战时获得二等功或三等功以上奖励证书原件。
12、退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不含辞职或辞退)的消防考生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退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不含辞职、辞退)的事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