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普通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3.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