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5)

黑龙江高考2018-08-02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如有变动,以物价、财政批复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艺术类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入学新生,学校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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