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技术、英语等十个本科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学年。具体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