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2)

黑龙江高考2018-08-02李一老师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18年招生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湖北、四川、云南、福建、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201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填报志愿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学院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2、录取时,以高考总分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3、根据考生报考科类(文史类、理工类),按总分从高到低分别进行排序。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4、录取时不对男女考生比例进行限制。

5、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但该分数只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在决定是否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专业分配的问题上,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 在浙江、山东省综合改革试点省,按照浙江、山东综合试点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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