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地点考生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全省设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大庆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大兴安岭行署、荣成市九个考区。考生需按《2016年黑龙江省专升本考点设置区划表》(附10)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实施
专升本考试工作在省招考办领导下,由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置由省招考办根据各报名点考生人数情况按照就近原则统一安排具体考区,全部考试将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务管理办法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正式文件另发)执行。
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评卷环节
专升本招生考试的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管理。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设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工作,评卷的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试行)》。
(七)成绩发布
考生成绩将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四、填报志愿
(一)填报志愿时间
2016年4月3日上午九时至4月5日上午九时。
(二)填报志愿方式
考生志愿实行网上填报。考生根据《201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本科高校招生计划》,凭密码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填报本人志愿。
(三)志愿设置和填报
考生志愿表设置3个志愿,考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成绩,按照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和要求,选择填报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3个志愿。
(四)有关注意事项
各推荐院校要提前做好本校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便利的上网条件,确保考生不漏报、不错报。
如若考生密码丢失或忘记密码,应立即与推荐院校联系,院校核实考生身份后填写《2016年黑龙江省专升本考生志愿密码申请表》(附11),再传真给省招考办进行补办。传真电话:0451-82376274,网报期间咨询电话:0451-82376072、0451-82376270。
五、录取
(一)录取时间和方式
录取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至15日。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现场局域网录取。
(二)投档及录取工作流程
1.省招考办根据本科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划定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相同的20个科目组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2.按照考生填报的3个平行但有逻辑顺序的志愿,省招考办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原则,将达到该考试科目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投档,由院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审查录取。
3.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4.录取结果查询。录取期间,考生可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查询录取结果。
5.录取通知书寄发。本科招生院校根据省招考办打印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入学报到材料直接寄送考生所在院校招生办。
(三)剩余计划征集
考生填报的3个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因考生填报志愿不均衡而出现部分招生院校或专业仍有剩余招生计划时,我办将于4月12日至15日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公布。考生网上查询录取状态后,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可凭密码登录网报系统,填报征集志愿,过时不予受理。
(四)考生档案组建
各推荐院校接到本科院校寄来的通知书后应及时向考生发放。录取考生数据将由我办下发至各推荐院校,由各推荐院校负责组建考生档案并通过机要分别寄送录取考生的本科院校。
考生档案袋内容:(1)考生的高职(专科)学籍;(2)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3)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高职(专科)毕业成绩单。
(五)新生入学
在入学报到时,本科院校必须严格审查新生本人与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中考生照片、身份证等信息的一致性。如发现冒名顶替的新生,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被录取的考生如报到时未取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则由录取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各本科院校应将此类情况及时上报我办。
六、学制、学费、待遇、毕业证书及就业
新生入学后,高校根据《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学生实行缴费上学,缴费标准按本校相同本科专业在校生的标准收取,招生高校在招生前应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有关学制、待遇和毕业证书以及就业按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加强管理
各推荐院校、各市(行署)招考办以及各本科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工作要求,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抓好招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在推荐、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等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