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6000元、3000元。艰苦地区奖励金由各级征兵办公室协调财政部门,于应征青年入伍时发放到位。
(四)立功受奖可获重奖
士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1千元、5百元。
(五)家庭涉法维权有人管
各县(市、区)人武部专门设立军人维权服务站,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涉法案件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协调地方政法部门妥善解决。
二、义务兵退役后有关政策待遇
(一)退役士兵有关政策待遇
1、国家政策更加优惠灵活。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招录、聘用等就业优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无论农业和非农业士兵退役时都能领取一定数量的退役金。士兵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4、从事个体经营税费、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