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由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本学院评定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校设立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订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学校每学年上半年公布评审时间安排,明确获奖名额,在全校进行公开评审。
(三)各学院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老师组成。各学院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公开评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公示3天后上报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人选按“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评定办法”(见附件2)进行资格审定,并公示5天,最终确定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五)组织获奖学生准备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校领导小组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各学院报送国家奖学金名单需经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