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要求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招生院校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提前单独招生资格。
1.擅自在教育部和其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单独招生以外专业和项目进行招生的。
2.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的。
3.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
4.擅自招收未经省招办审批,达不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5.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二)招生院校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对在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和高等职业院校单招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有关院校应于2016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格式将其作弊情况书面报我办。由我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办法》规定,取消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