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含高等院校,下同)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离,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专业技能相结合的考试。普通高中毕业生申请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考试,文化素质成绩采用高中学术水平考试成绩,参照综合素质评价。完善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完善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招生办法。探索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办法。2017年以后,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要渠道。学生仍然可以参加统一的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学术水平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制度。
4.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根据国家高中课程标准和高校人才选拔培训要求,科学设计命题内容,提高基础、综合性、突出能力、创新导向,重点关注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和试卷队伍建设,加快试题库建设,加强命题和试卷管理,提高命题和试卷质量,完善绩效报告制度。
(三)改革招生机制。
1.完善招生选拔机制。高校应当合理确定考试招生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并在招生章程中详细说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重大招生事项中的作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检查学校考试和录取现场。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完善校长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制度,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
2.改革录取方式。统一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将继续填报志愿。从2016年开始,普通高考招生本科三批,普通专科(艺术、体育等提前批除外)试行平行志愿备案。自2017年以来,三批本科生和二批本科生逐渐减少了普通本科生的录取批次,克服了简单地用录取批次划分和评价不同类型大学的倾向。加快基于考生总分、专业志向和学习特长的考生方式和备案录取方式改革。
3.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渠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元化教育的机会,确保社会成员参加统一高考、高中学术水平考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成人高考等考试机会,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考试服务。探索建立不同形式学习成果的识别和转化制度,促进各种学习渠道、学习方法和学习过程的联系,建立终身学习的“立交桥”。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披露。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分级负责、标准化、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披露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和投诉渠道、重大违规处理结果、新生审查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