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员:朱迎友 陆昌云 谢华国 姚健 李磊
沈 昊 费 勇 李卫文 陈良生 刘原徽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中考中招具体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公、民办教育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认真制定考试和招生方案,发挥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2016年合肥市市区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为85%,录取最低控制线为所填报的省示范高中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线下40分。各县(市)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比例不得低于8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实行100%的指标分解。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各地要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原择校生招生计划应调整为统招生计划。6月5日前,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中考中招方案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职成处和市教育考试院等备案。
(二)多措并举,发展中职教育。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打破区域招生界限,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工作机制。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各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开展跨区域的校际合作办学,多方组织生源,扩大招生规模。继续坚持“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三)强化监督,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初中毕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删减非高考状元多少分课程和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中考或让其提前离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区域、学校、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规范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规定》(合教〔2012〕100号)等文件要求,自觉净化招生环境,规范招生秩序。公、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民办学校的,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四)加大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