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确定(4)

河北高考2018-08-01王华老师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侨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备高考优惠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中,因此,2016年继续执行,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规定,只适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在河北省内招生。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进行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证。具体提供审核材料及要求如下: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3.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4.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5.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级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三)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5月5日至6日,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考生享受的优惠加分类别和加分分值将如实记入《河北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2016年起,此表将作为高考加分优惠材料,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

《通知》还明确了公示工作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建立健全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中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做好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在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有效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通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追责也做出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健全和强化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及有关材料,或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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