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五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将核准后的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