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办法
2016年我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我省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我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招生学校负责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录取期间我局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内设投档组、网络信息管理组、录取审查组、计划管理组、宣传秘书组、纪检监督组、信访组、后勤组、保卫组和网络信息安全等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录取的有关具体工作。
(一)投档工作及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应在规定的录取批次及录取时间内(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及本科三批应在生源分布统计阶段)远程登录录取系统。登录成功后,请务必先在录取系统的“通讯助手”中查看我省有关录取工作的通知,获取与我省录取场有关工作小组和录检员的联络方式,并通过录取系统的“通讯助手”将本校在招生期间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应急联系方式等告知录检员,然后下载和审阅考生档案,以确保双方在录取期间的联络畅通和录取工作正常进行(我省录取期间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并审阅已投档考生的电子档案,及时确定录取考生名单、预录取专业和预退档的考生名单。对预退档的考生,应说明退档原因。
(四)我省录取检查组的录检员分别负责相关学校的录取审查工作。在审查学校通过录取系统上载的预录取和预退档考生名单时,符合退档规定的给予办理退档手续,完成招生计划且预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合理的,予以办理录审手续。录检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学校上载的预录取的考生名单、考生的预录取专业以及预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不合理的,提出录检意见,通过录取系统与学校录取人员进行网上交互协商,经交互协商后意见仍不统一时,录检员通过录取系统向学校发出复议通知书,提请学校复议。学校应及时将复议结果通过录取系统回复我省,录检员根据学校的回复意见给予办理录取或退档手续。
(五)学校通过录取系统上载的预录取考生名单,经我省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后邮寄给被录取的考生。我省根据各学校的录取新生名单,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印章,在同批录取工作结束后,将录取新生名册邮寄给学校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