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以考生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二)录取方式
新生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省考试局负责为学校提供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参加体检、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监督学校实施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档案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是否录取和专业由大学决定,大学负责档案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解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