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吉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1号)规定,自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