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一式4份,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残联、区民政各留1份)。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提交家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4张。
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委托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政务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后,在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尽快签署初审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残疾等级、资格审核。区残联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区民政部门应借助区公安、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入情况认定由救助条口负责,其他事项认定由福利条口牵头负责,在接受报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发放形式
1、统一补贴名称。两项补贴中属低保内的生活补贴资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残疾补贴”;低保外的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名称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金名称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补贴发放途径。由民政部门救助条口委托金融机构以打卡转账的形式发放。低保内残疾人生活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有生活救助金账户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使用原有账户发放。
3、服务补贴方式。对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居家重度残疾人提供助残服务的补贴资金名称为“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福利条口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体实施,确保补贴对象享受到与“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补贴”等价值的服务。
4、补贴补发办法。对《意见》下发前(1-9月份)已享受低保金上浮、重残未成年人生活救助、重残补助、护理补贴、生活救助等相关补贴的残疾人,按《意见》规定的两项补贴标准之和与原标准之和的差额补发。助残服务补贴从审核批准当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