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