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第九条(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温馨提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科信〔2007〕112号)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科信(〔2007〕152号)同时废止。原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得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